资产阶级在18世纪为其本身设计的法律制,主要是根据和承袭六个不同的法律系。
一、罗马法:它以各种形式再兴,并仍在遗留有其帝军事扩张痕迹的整个西方世界具有古老文明的权威。罗马法律思想曾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形式,用以适应和促进与帝各地通商。
二、封建法,或称封建领主法:是规定臣服、统领、利用和保护等特殊关系的法规,这些关系是以领主和其臣属之间的封建人身约束为特征的。
三、公教法:是西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教会认为它对世俗贸易的控制可以变化,但控制力始终很大。
四、王室法:是推动建立早期现代家者为求巩固势力而制订的法规,资产阶级则是这些立君主的早期同盟,尽管这种同盟不牢固。
五、商人法:是由罗马法衍生、但数百年来为适合专业商人需要而修订过的法规。在封建时代为某种身份的人制订一套专用法规的思想不像现代那么不稳定;因此中世纪商人争取一种由他们自己制订,为他们在城镇和各地每年每季集市上专用的法律。
六、自然法:资产阶级的主张虽已早露端倪,但到17世纪才充分发展。它认为,最能为自由贸易服务的那一套法规,是永远正确,符合上帝旨意,也显然是明智的。
这六类法律反映出各种现实权力格局。封建权力关系乃是七拼八凑而成,其间有若干世俗和宗教领主你争我夺,为取得每一片可耕或可居住土地及其居民进行剥削的权利而争斗。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所以中世纪商人在订约的同时,要考虑到好几种法律,而且急于获知,哪一个法庭有足够权力可使他的对方付清账款或者交付货物。1448年有一个来自格拉斯(今法南部),名叫奥吉耶的杂货商,渴望向尼斯地方一个商人购进一批货物,他同意若因合同涉讼,可诉请以下法庭裁判:埃克斯账务审议厅(一所王家法庭);巴黎小城堡王家法院;格拉斯的市属法庭:马赛的商人法庭;教皇及教廷议事厅法庭;以及尼斯公爵直辖市法庭。这些法庭中的每一个法庭都可能要按照一种不同的法律来审理该项交易,而为奥吉耶起草合同的律师则须保证交易合法,也就是说要在上述每一个法庭中均可受到保护。
正因为商人奥吉斯若不对各类法律的判例都有些了解,他就难以着手进行大宗买卖,所以我们要简论这几类法律。
罗马法
到公元1000年时,西罗马帝已消失了600年,但西欧人仍沿着可以回溯到凯撒奥古斯塔时代——即公元1世纪时的——道路走。罗马城市、罗马港口和罗马教堂的许多废墟,装点着各地的风景。受过良好教育的商人,——及其律师——都曾听说,随着罗马的征服,罗马法律和罗马商业随之而生,这包括以强制履行契约为手段而有买卖自由。就连主张用古代地方习俗来统治臣民的领主,有时在不知不觉中也承袭一些部分来源于罗马法学家的原则。对于教会以及期望君临全球的俗世君主,罗马帝提供了一个有意识的组织模式。为了了解中世纪商人,我们必须从这些罗马制度里选出一些来仔细考察。
就法律是一种受到家权力支持的系,我们不主张把罗马社会规定为第一个法治社会。中世纪的法律家也明白,情况不是这样,而且他们都能接触到关于更早期的社会,包括古代雅典社会的书面记载。但是,罗马不同于更早期的社会,它留下了一批丰富而又互不相同的法律文献。罗马商业导致一些中世纪商人及其律师认为有用法律的产生。而且,罗马法律后来又开始像我们还将见到的那样,得到教皇制在俗世与宗教两方面的支持。
罗马法律系是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创建的。为了使这种法律的起源笼罩在神秘之中,并使它显得久经传统认可,罗马法学家意慾将每一项重要法律原则都溯源于“十二铜表法”。这部简明扼要的古代法规集成已难恢复原貌,但无疑是确曾存在过的。它在公元前450年左右的罗马共和时期起草编订,伪托来源于种种不言而喻的原则,但实际是在研究了若干希腊城邦宪法以后编写出来的。“十二铜表法”仅仅概述了有关所有权、家庭和公民身份的一些最简单的法律原则,而且其特征均在于信赖巫术和宗礼议,以之作为法律诉讼程序的主要部分和产生义务的手段。这种“古典时期以前”的法律,保证了罗马人、尤其是创建罗马共和各氏族成员的某些权利。
我们在“十二铜表法”中初次见到关于债务、契约和民事罪行等法律观念的产生。这些观念后来又在无数中世纪特许状和习俗志(用文字写出来的风俗集成)中出现。早期罗马人,如同其他以氏族为社会基础的人一样,若属被谋杀或受到伤害,即以对杀人者的属施行报复来对付。对罗马人来说,从这种用暴力解决的办法前进一步,就是“和解条件”,即向受害者的属交付一笔款项或一批货物,同时举行庄严的仪式,承认有偿付义务。看来很可能,这种最古老的罗马和解条件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十二铜表法”中所描述的“奈崇”(nexum)。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所产生的约束,由前者承诺服从后者,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到“十二铜表法”时期,这种办法也被用来在任何债权人和任何债务人之间,产生扣押权,不管债务如何形成。
当债务人——“奈西”(nexi )——对于使他们受制于债权人的法律渊源已经忘却,这很久远的约束仍一直保持全部原有效力。法南部显然有罗马彩的习俗,即承认这类契约,诸如1369年格拉斯的一个名叫哈西尔的放债者所持的一张债券,要求债务人万一不能偿清债务,便得从(35英里以外的)尼斯迁移到格拉斯居住,受他的指挥干活,直到偿清债务为止。格拉斯市的档案表明,哈西尔果真强制执行了这样的“人质”(hostgium)条款,他获得法庭的一道命令,要求他的债务人住进格拉斯监狱。
按照“十二铜表法”,财产的有效出售或交换,必须严格遵循通称为“曼西帕乔”(mancipatio)的精细谈话和行为程式:
在场须有不少于五位成年罗马公民,还须有一位具备同等资格、通称为“掌秤人”(libripens)的第六人,由他执掌一个青铜秤盘,按照“曼西帕乔”取得东西的一方,手持一枚青铜锭说:“我宣告这个奴隶‘依据罗马氏族成员所应享的权利’(exjure quiritium)属我所有,他被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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