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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二章 经济学和知识

经济类作品

  

  本章标题的含糊xing并非偶然。虽然它的主题是关于不同社会成员的假设及命题在经济分析中所起的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主题与另一个可以在同样的标题下讨论的问题无关。这个问题是,标准的经济分析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传播了有关现实世界的知识。实际上,我的主要论点将是一种同义反复(tautologies)(经济学中的标准均衡分析实质上由这种同义反复组成)可以转化成另外的一些命题,其仅在我们能够用关于如何获得并传播知识的明确论述充实那些标准命题的范围内,才告诉我们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原因。简言之,我所主张的是:在经济理论中,经验因素——它是不仅涉及含义而且涉及原因和结果,并因此而得出结论的唯一因素(从原则意义上说,这些结论无论如何都能得到证实)——是由一些有关获取知识的命题所组成的。

  或许,我应该首先提醒你们注意一个有趣的事实,即,最近在不同的领域里大量超出传统均衡分析限制的理论探讨所得出的答案,很快就证明了,一些理论上的结论取决于我们在某一点上所做的假设,即对预见的假设,即使这些结论与我们设想施不完全一致,至少有一部分是一致的。我认为,正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首次引起广泛注意的有关预见假设的讨论领域,是风险理论。在这方面,由富兰克·h·奈特的著作所施加的激励,可以证明它具有远远超越风险理论这一特殊领域的深刻影响。此后不久所作出的一些有关预见的假设,对解决非完全竞争理论以及垄断和寡头等问题,具有根本xing的重要作用。从此,人们便日益明确地发现,在有关货币和产业周期这种更加“动态”的问题讨论中,对预见所做的假设和“预期”起了同等关键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从纯粹均衡分析中借用并引进到这些领域的概念,比如均衡利率问题,更是可以只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被恰当地定义。这样说来情形似乎是,在我们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犯错误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释他们为什么应该永远正确。

  一般他说,我们似乎都已经认识到,虽然也许我们仍未一致赞同这些基本假设的确切内容,但是,仅仅根据有关预见的假设,我们就能确定并清楚地阐明均衡概念本身。这个问题我将在本文的稍后部分加以说明。此刻我关心表明这一点:当前,不管我们是否想要规定经济静态的界线,或者不管我们是否想超越它,都不可能躲开在我们的推理中有关预见的假设之确切地位这一棘手问题。这是否仅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呢?

  前面我已经指出,我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似乎是由于:我们在此必须只讨论一个更加广泛的问题的某一特殊方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本该在其更早的阶段就给予重视。事实上,一旦我们试图将同义反复系统,即那一系列命题(这些命题必然正确,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我们开始讨论的假设之变换形式,并且这些命题构成了均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用到一个由几个相互独立的人组成的社会这种情形时,与那些我们提到过的基本上相类似的问题就会出现。长期以来,我总是感到,我们在纯粹分析中所使用的均衡概念本身及方法,只有在局限于单个人的行为分析时才有明确的意义。当我们将其应用于解释许多不同个ti之间相互作用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步入一个不同的领域。并悄然引进一个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新因素。

  我敢肯定,有很多人不耐烦地看待且不相信这个总的趋势;在所有的现代均衡分忻中,这个趋势是固有的,它能把经济学转化成为纯粹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们是一系列不需证明的论题,象数学和几何学一样,只受到内在一致xing的检验。但是,只要这一过程进行得足够充分,它似乎就会随身带着自己的补救办法,在我们从关于经济生活事实的推理中提取那些的确更为重要的部分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把我们推理中的一个要素彻底分离出来以作为一种纯粹选择逻辑(pure logic of choice),而且我们还分离其它曾被我们过分忽略的因素,并强调其重要xing。我对使经济学变得越来越正规化的最近趋势的批评,不是说它在完全地分离这一逻辑学分支方面,以及恢复它在探究因果关系过程中的合法地位,从而把正规化的经济理论当成与数学方法相同的工具方面走得太远,而是说这些都还做得远远不够。

  

  但是,在我能够证明这种纯粹均衡分析的重复命题并不直接适用于解释社会关系之前,我必须要先表明,均衡的概念如果应用于单个个ti的行为时,就会有明确的含义。而且我还必须要先指出这个含义的内容。反对我的论点的人可能会认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均衡的概念才毫无意义,因为,如果有人想应用这种概念,那么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说,一个孤立的人总是要chu在均衡当中,虽然上述说法的道理不言自明,但是它仍说明,除此之外再也没有能更典型地误用均衡概念的方式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某个这样的人是否chu在均衡之中;而是在于,他的哪些行为能对相互间的均衡关系发挥一定的作用。所有均衡分析的命题,例如相对价值符合于相对成本,或一个人将使不同用途的任何一个要素的边际收益都相等,等等,都是关于行为之间的关系。就行为能被理解成某个人的计划的一部分来说,他的行为就可以说是chu在均衡当中。只有当所有这些行为能够在某个同一时刻决定时,而且是在考虑到同样的一系列环境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些从关于知识和人的偏好之假设中推断出来的有关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的论点,才有一些实用价值。我们在这个分析中做为出发点的所谓“论据”,对这里所论及的人来说,就是(除了他的趣味之外)全部既定的事实,是对他来说已知其存在(或相信其存在)的事物。而严格地说,并不是什么客观的事实。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所推断出的命题才必然是一个先验正确的命题,并保持论据的一致xing

  从这些考虑中可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因为只有当一个人的连续行为都是在执行同一计划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才存在一些均衡关系,所以,这个人有关知识方面的变化,亦即导致他改变自己计划的变化,都会打乱他在这种知识的变化前后所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均衡关系。换句话说,一个人的行为仅仅在他的预期证明是正确的时期内才构成均衡关系。第二,因为均衡是一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必然是即时相继发生的,所以,很明显、要想赋予均衡这个概念任何意义,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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