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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5章 责任与自由

第2小节
经济类作品

  [续自由秩序原理第5章 责任与自由上一小节]w),所以决定论者别无他途可循,只有通过建构一形上的“自我”(a metaphysicalself)才能证明人免于责任的承担为正当,因为这种形上的“自我”chu于整个因果链之外,从而可以被认为是不受赞扬和谴责的影响的。

  3.当然,人们为了阐明那种所谓的决定论立场,可以建构起一个自动的怪物(bogey),它会一以贯之地以某种相同的可预见的方式对其所chu环境中的种种事件做出回应。然而,这种阐释甚至会与那些最极端地反对“意志自由”观的论者所坚决主张的立场相违背。这些极端论者所主张的立场就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采取的行动,亦即他对任何外部环境所做的回应或反应,将由他经由遗传而获得的素质和他积累起来的全部经验(含括每一种根据早先的个人经验而加以解释的新经验——这是一种经验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每一种情形中都会形成一种独一无二的且具独特品质的人格)共同决定。这种人格的作用,就像一种过滤器,外部xing事件通过这个过滤器而引发行动,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中,人们却无法对它将引发什么样的行动做出明确的预测。然而决定论者的立场则主张,那些遗传xing素质及过去的经验所累积起来的因素,构成了个人的整个人格,而且除此之外根本不存在所谓xing情倾向不受外部影响或物质影响的“自我”或“我”。这意味着,尽管那些否认“意志自由”的人有时也否认诸如推理或论辩、劝说或苛评和对赞扬或谴责的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力,但是他们并不是一以贯之地采取这种否定态度,因此可以说,这些因素实属决定人格以及因此决定个人特定行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由于不存在chu于因果链之外的独立的“自我”,所以也就存在着我们能够通过奖惩的方法而施以合理影响的“自我”。

  事实上,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教育和示范、理xing的劝说、以及赞成或反对的方式影响人的行动,这一点很可能从未有人做过持之一贯的否定。因此,鉴于人们知道,他们所采取的一项行动将使其周围的人提高对他们的尊敬或降低对他们的尊敬,而且他们能够对其行动做出奖惩的预期,所以人们可以有充分理由追问的就只能是这样的问题,即chu于特定环境中的个人,可能在何种程度上受上述知识(或预期)的影响而趋向于所慾求的方向。

  那种认为“他之成为他,并不是他之过”的观点,往往也是人们常常持有的观点,但是严格来讲,这种观点却是一种谬论,因为课他以责任的目的正是要使他区别于现在的他或者可能的他。如果我们说一个人对某一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那么这种说法就不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甚或也不是一种对因果律的主张。当然,如果他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已不能够改变他行动的结果,那么上述那种说法就是无可证明的。但是,当我们在这些情况中使用诸如“可”(might)或“能”(could)这样的字眼的时候,我们并不是认为,在某人进行决策的时候,他的身上有着一种不同于特定场合因果律所具有的必然影响力的东西在起作用。相反,有关一人对其所作所为负有责任的陈述,实是旨在使他的行动与他不相信此一陈述为真的时候所采取的行动有所区别。我们对人课以责任,并不是为了说原本的他便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而是为了使他本人发生变化。如果我因疏忽而对某人造成了伤害,尽管这种疏忽在特定情形中“是我无能为力的”,那么这也不能使我免除对此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应当使我比此前有更深刻的教训,即必须将发生这种后果的可能xing牢记心头。

  因此,我们在这里只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即我们因其特定行动或其行动的后果而课之以责任的那个人,是否是那种会产生正常动机的人(即他是否是一个我们所说的有责任能力的人[a responsible person]),以及在特定的情形中这种人是否能够被期望受那些我们想使其牢记的因素及信念的影响。就像在大多数这类问题中那样,由于我们对种种特定情形往往chu于无知的状态之中,所以我们也就只知道那种关于他们将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期望有可能在整ti层面上影响他们在某些场合的行动,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慾的方向。因此,我们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讲,并不是某些精神因素是否会对某一特定场合的行动具有作用,而是如何使某些理智的考虑尽可能有效地引导行动。这就要求对个人进行赞扬或谴责,而不论对这种奖惩的期望是否在事实上能够影响此人的行动。对于有关责任的预期或知识在特定事例中的具ti影响,我们可能无从确知,但是我们却坚信,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知识,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慾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课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有了某种惯例的xing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xing质。此类特定的惯例是否有效,可能是一永具争议的问题。换言之,对于这种惯例是否有效的问题,或在总ti上看是否无效的问题,我们所能知道的,充其量也只能是经验所揭示的。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应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责任当然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此一概念构成了我们认识人的道德义务的基础。事实上,责任概念,在范围上远远超过了我们通常视之为道德的范围。我们对我们社会秩序的运作的整个态度,亦即我们对此一秩序在确定不同个人的相对地位时所采取的方式的赞赏或反对,都与我们对责任的看法有着紧密的勾连。因此,此一概念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强制的范围,而且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很可能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时所发挥的作用。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xing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

  4.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从一般的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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