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从所发始,如一条线或一条路,无论从那端看,都得有一起点。(二)〈原始〉是事物之从所开头,如我们学习,并不必须从第一章学起,有时就从最好入手的一节学起。(三)〈原本〉是事物内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础,而有些动物有心,有些有脑,另有些则另有质相似于心或脑的部分。(四)
〈原由〉不是内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从动变的来源,如小孩出于父母;打架由于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动变的缘由,动变的事物因他的意旨从而发生动变,如城市政府,寡头政,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
〈主〉。技艺亦然,尤其显明的是大匠师的精于设计者。(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义的,如假设是实证的起点。
(因为“原因”与“原始”之义相通,所以“原”有六义,因也该有六义。)这样,所谓“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从来,或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这些,有的是内含于事物之中,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与意旨,与怎是和极因——因为善与美正是许多事物所由以认识并由以动变的本原。
“因”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于青铜,杯碟因于白银,以及包括类此的各级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义,(如2∶1比例与一般的数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内的各级通式和定义的各个部分。(三)变化或停止变化最初所由以开始者,如建议人是某一举动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一般说来,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变者是所变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目的;例如为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为散步?”我们说:“这使人健康;”我们认为这样说,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为了达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种方法或工具,凡是推动别一事物之进程的,也可与此同论,譬如人要获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泻法,或葯物或医疗器具;虽则方式各异,或为工具,或为动作,其目的却都是为了健康。
这些,就是所谓原因的全都要义。原因常有几种讲法,同一事物可有几个原因,几个不相符属的各别原因。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艺术与青铜,两者都不为别的,只是为造象;可是两者并不一样,其一为物因,另一则是动变的来源。而事物也可相互为因,如为健康之因,也可以说健康为
之因;其一为极因,另一为动因。又,同一事物可以是相对反事物的原因;有了这个,发生某一事物,没有这个,却发生相对反的事物,例如我们认定船只遇险是没有舵手之故,那么船只平安就应是有了舵手之故;这样舵手之“在船上”与“不在船上”就成为船的动因。
现在,所叙诸原因,很明显地,归于四类。音节出于字母,制成品出于原料,物出于火、土、及类此的元素,全
出于部分,结论出于假设;这些都是各样事物所由造成的原因。这些,有的是底层(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则为怎是(如全
、综合、与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种子、医师、建议人,当是一切致动或致静的原因,〈动因〉。末一类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终极与本善;为有此故,世间万物都有了目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于至善〈极因〉;至于我们说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并不是重要的差别。这些就是原因的四项类别。
虽则归综起来为类不多,但诸因的个别品种是为数繁多的。“因”的含义说起来颇为分歧;即便是一类之因,有些就说是“先于”,有些则说是“后于”;如育教师和医师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数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别事例的普遍原因就是各个事例的通因。还有在某一属
或某一级属
上论原因的,例如一个讲法是雕塑家造了这象,另一讲法是帕里克力图造这象,因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里克力图;推而广之,凡包括各级属
的普遍词项也都可连带成为原因,如说“人”或广泛地说“动物”,也是这造象的原因;因为帕里克力图是人,而人是动物。属
原因中有些从属关系较远,有些较近(例如,说那位“白的”与“那位有文化的”是这造象的原因,而不说“帕里克力图”或“人”)。除了这些类别之外,原因无论是由于本
或由于属
,又分为能作用的与在作用两种;例如说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筑师,或说一个瓦匠正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样差别说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说是这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说这象出于这块青铜,或说出于青铜,或说出于一般物料;属
因果也与此相似。又,属
与本
诸因可以并合起来说;我们可以既不说“帕里克力图”也不说“雕塑家”,却说“雕塑家帕里克力图”。
但所有这些可以别为六级,而每级则归于两列;(甲)一列是出于个别的或科属的或属的原因或以其科属包括了属
原因,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单举;(乙)另一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来分别原因,就可见到某些个别的人或事物与他们所作用着的人或事物应同时存在或不同时存在,例如这一诊病者与这一受诊者,又如这一建筑师与这一正在被建筑物,两者均同时存在;至于能作用〈潜在〉原因就不尽然了;房屋并不与建筑师同时死亡或毁灭。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是同类的,如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
。
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的元素就指那将物
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寅)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
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
质。
(二)(卯)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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