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德的原则都不及前边所述的那些思辩的公理那样明显,那样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 中我们所讨论的那些思辩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类底切实的普遍同意(我们已经证明这一点),则我们更容易看到,·实·践·的·原·则(practi cal principles)亦一样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的。没有一个道德的规矩可以同“凡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得到同样普遍而直接的同意,没有一个道德的规则可以同“一物不能存在因而不存在”这个命题成为同样明显的真理。因此,我们看到,道德的原则更是不配称为天赋的。因此,我们固然怀疑思辩的原则不是天赋的,可是我们更要怀疑道德的原则不是天赋的。不过这种怀疑并不足以使人来否认这两种原则底真实,它们虽不是一样明显,却是一样真实的。那些思辩的公理,证据是明显的,不过那些道德的原则则需要人心底推论、考察和运用,才能发现它们底真实。它们并不是印入人心的天然标记;如果真有这些标记,则它们一定是很分明的,而且可以借其光亮为人人所切实知道。不过我虽然如此说,可是这并不能贬抑了这些原则底真实和确
;就如“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直角”这个定理,虽然不能如“全
大于部分”那个定理那样明显,虽然不能如那个定理一样,在一听之后就能得人同意,可是这亦并不能贬抑其真实和确
。现在我们可以说,这些道德的规则是可以解证出的,如果我们不能确知它们,那只是我们自己底错误。不过许多人既然不知道这些规则,而且人们在接受这些规则时亦有些迟缓的样子,这就足以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不是不经探求就能自然呈现出的。
2 一切人类并不都承认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则——要问到事实上究竟有没有一切人类所共同相信的道德原则,则我可以说,人们只要稍为明白人类底历史并且他们底视线超出于烟囱之烟以外,他们一定会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天赋的实践真理,则它一定会毫无疑义地普遍为人所接受,可是这个真理究竟在那里呢?公道(justice)和践约似乎是许多人所共同同意的。人们都以为这条原则是扩展及于贼窝中,和元恶大憝底
羽中的,而且就是甘心灭绝人道的那些人们,在他们相互之间亦是要保持信义(eaith)和公道规则的。我亦承认,虽亡命之徒亦不能不遵守这些规则;不过他们并不以为这些规则是自然底天赋法则。他们虽然在他们底社会以内为方便之故来实行这些规则,不过一个人如果一面同其盗
公平行事,一面在随后遇到一个忠实人的时候,却又抢劫杀戮,则我们万不能想象他把公道认为是实践的原则。公道和信义确乎是维系社会的公共纽带,因此,亡命和盗偷虽然与世绝缘,可是他们自身亦必须遵守信义和公平底规则,否则他们便不能互相维系。不过你能说,那些以欺骗和抢劫来度日的人们,有他们所承认所同意的信义和公道底天赋法则么?
3 反驳。有的人说,“人们虽然在实践上否认这些原则,可是他们在思想中却承认这些原则”。现在要答复这一点——
有人或者会说,人们底实践虽然否认了这些原则,可是他们心中的默许却同意这些原则。第一点,我可以答复说,我一向想,人底行动是最能解释他们底思想的。不过大多数人们底行动,以及一些人们底自白,既然怀疑或者否认这些原则,因此,我们就在成人方面,亦不能确立起普遍的同意来,没有普遍的同意,则我们便不能断言这些原则是天赋的。第二点,我们要假设天赋的实践原则,只归结于空洞的思维中,那亦是很奇异,很不合理的。由自然得来的实践原则是为行动用的,因此,它们一定可以产生与它们相契的动作,而不能只使人对它们底真理发生思辩的同意;否则它们同思辩公理底区别便是无意义的了。我自然承认,“自然”给了人类一种希求快乐,和憎恶患苦的心理,而且这些心理确乎是天赋的实践原则,确乎可以恒常地继续动作,不断地影响我们底一切行动。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看到一切人类具有这些恒常的普遍的倾向(inclination of the appetite),不过这些心理只是趋向善事的一种慾念倾向,而不是理解上的真理印象。我并不否认,人心中印有许多自然的倾向,而且即在感官和知觉底最初例证中,我们亦可以看到,有些东西是适合于它们的,有些东西是不适合于它们的,有些东西是它们所倾向的,有些东西是它们所规避的。不过这亦不能证明人心中有天赋标记,因为这些标记是要成为“规制实行”的知识原则的。因此,这个并不能证实理解力上的自然印象,反而取消了它们,因为自然如果真在理解上印了一些标记,以为知识底原则,我们一定会知觉到它们常常在我们身上起作用,并且要影响我们底知识,正如我们永远知觉到能影响意志和慾念的那另一些原则似的。(后边这些行动的原则是我们一切行动底恒常源泉和动机,而且我们不断地觉得它们很强烈地驱迫我们来从事那些行动)。
4 道德的规则需要一个证明,因此它们不是天赋的——
此外,还有一种理由亦使我们怀疑任何天赋的实践原则;因为我想,·任·何·道·德·原·则·在·一·提·出·来·以·后,·人·们·都·可·以·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可是这些原则如果是天赋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则这种问题是完全可笑的,荒谬的;因为任何天赋的原则都是自明的,并不需要任何证明来辩识它底真理,亦并不需要任何理由来给它求得人底赞同。一个人如果要问为什么“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或者他如果来给这个问题以一种理由,则他可以说是缺乏常识的。因为这个命题本身就具足自己底光明和证据,并不需要别的证明;任何人只要一理解这些名词,就能一直同意这个命题,要不然则我们便没别的方法使他同意。不过“以己所慾于人者施于人”这个规则,虽是一切社会德
底基础,同一切道德底不能动摇的规则,可是我们如果把这条规则向一个从未听说过它而却能理解它的人提出来,他不是可以很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么?而且提出这个规则的那人不是应该给他解说这个规则之为真实、之为合理么?这就证明这个规则不是天赋的了,因为它如果是天赋的,则它便应该不需要任何证明;而且人们在一听闻、一理解它以后,就应该接受它、同意它、认它为无论如何不能反驳的真理。因此,一切道德规则所含的真理,分明都是依靠于一些先前的……
人类理解论第3章 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