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它们是自明的——有一类命题,人们普通称之为·定·理和·公·理,它们被人认为是科学底原理。人们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所以就认它们是天赋的。不过据我所知,却不曾有人来指示出,它们所以明白,所以有力,究有什么理由和基础。因此,我们正可以研究它们所以明白的原因,并看看这种明白的
质是否是它们所独有的,并且可以考察一番,它们在别的知识上有多大影响,多大支配力。
2 那种自明
是由何成立的——我们已经说过,所谓知识就是人心对观念底契合或相违所发生的一种察知。因此,这种契合或相违,如果不经别的媒介或帮助,就能直接被自己看到,则我们底知识是自明的。这一层是人人都看到的,因为他们看到,有许多命题,不经任何证明,就可以为他们所同意。因为在这些命题中,他们都看到,他们所以同意,只是因为他们底心在直接比较它底观念时,看到它们底契合或相违是和命题中所表示的肯定或否定相应的。
3 自明
并非公认的公理所特有的——我们既然知道了这一层,因此,我们就可以往下考察,这种自明
是否是普通所谓公理而具有公理之尊严的那些命题所特有的。在这里,我们分明看到,有许多别的真理,虽不曾被人认为是公理,可是它们亦一样有这种自明
。我们如果一考察前边所述的观念底各种契合或相违,如同一、关系、共存、实在的存在等,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层。因为我们一考察这些关系,就可以知道,不止号称公理的那些少数命题是自明的,而且许多命题,甚至于无限数的命题都是如此的。
4 第一点,说到同一
和差异
,一切命题都一样是自明的——第一点,人心对于·同·一·
底契合或相违所有的直接知觉,既然是建立在它底清晰的观念上的,因此,我们有多少清晰的观念,就有多少自明的命题。人们只要有任何一点知识,他就有各种清晰的知识,以为其知识底基础;而且人心底第一步作用,就在于认知各个观念底自相,和那个观念与别的观念底差异(没有这种作用,人心就不能有任何知觉)。人人都会觉得,自己知道自己底观念;并且知道他底理解中何时有观念,而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的;而且观念如果在一个以上时,他还可以清晰地,不乱地知道它们。他既定理然不能不知觉到他所知觉的,因此,任何观念只要存在于心中,他就会知道那个观念在那里,并且知道那个观念是什么;
而且两个观念如果都存在于心中,他亦会知道,它们是在那里,而且不是同一的观念。因此,这一类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之形成,都是毫无疑义,毫无不定,毫无踌躇的,而且我们一理解了它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这就是说,我们在心中一有了命题中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些有定的观念,我们就必然要同意于它们。因此,任何时候,人心只要能以注意来考察一个命题,并且能知道各种名词所表示的那两个观念(互契或互斥)是相同的或差异的,它就可以立刻知道那个命题底真实,不但如此,它还可以立刻知道,这些命题中的名词是表示着较普遍的观念,还是表示着不普遍的观念;它还可以知道概括的存在观念是否是自相契合的,就如“凡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中所表示的;它还可以知道一个较特殊的观念是否自相契合,如“一个人是一个人”,“凡白的都是白的”;他还可以知道,一个普遍的存在观念是否和“非存在”(这个念观是与存在相异的唯一的观念)相斥,就如说,“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便是”;他还可以知道,任何特殊的存在观念是否和另一个观念相斥,就如“人非马”,“红非蓝”等。各种观念既是互相差异的,所以我们一了解了各种名词,立刻就可以看到命题中所含的真理,而且不论在概括的命题方面,或在非概括的命题方面,我们底知识都是一样确定,一样容易的,因为人心可以知道它所有的任何念观是与自身同一的,而且知道两个观念是互相差异的。不能这些观念底概括程度,抽象程度,包括程度,有多大,人心都一样确知它们。因此,所谓自明
并不能凭其特权专属于“凡存在者存在”,“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两个概括的命题。人对于存在或不存在所有的知觉,不但属于“任何事物”四字所表示的这些宽泛的观念,而且属于任何别的观念。这两个概括的公理只不过是说,·同·一·的·是·同·一·的,·同·一·的·不·是·差·异·的,这些真理,不但在这些概括的公理中,即使是在较特殊的例证中,我们亦可以知道它们。我们在未曾思想过这些概括的公理之时,就已在特殊的例证中认识这些真理,因为这些公理底一切力量都是由运用于特殊观念中的人心底分别能力来的。我们分明知道,人心不借助于任何证明,并且不反省这两个概括的命题,就可以明白地知道,确定地知晓,白底观念就是白底观念,而非蓝底观念,而且知道,白底观念当其在心中时,实是在心中的,并非不在心中的。它既然明白地确知这些特殊的例证,因此,它纵然再来考察这些公理,亦并不能使它底知识增加其明显
或确实
。
在人心所有的一切观念方面(这是人人都可实验的),都是这种情形;心中只要有观念存在,人就可以最确然地知道,那个观念就是那个观念,不是别的观念,就可以知道,那个观念是在他心中的,并非在于别
,因此,任何概括命题底真理亦不能被人知得更确定些,亦不能在此一点上再加任何证明的力量。因此,在同一
方面,我们底直觉的知识是和我们底观念范围一样大的。我们只要对自己底各种观念有了清晰的名称,我们就可以有了自明的命题。我可以让各人底心来考察·圆·是·圆这个命题,是否和“凡存在者存在”这个较概括的命题一样自明;而且它在了解·蓝·非·红这个命题中的各个定理文字以后,是否就会立刻相信这个命题,一如其相信·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个公理一样。在别的命题方面,我们亦都可以如此发问。
5 第二点,在共存关系方面我们有很少数的自明命题——第二点,所谓·共·存,就是两个观念间的必然联系,那就是说,在一个实
中,我们只要假设有此一个观念,同时彼一个观念亦必然要存在。关于这一类的契合或相违,人心只能在少数的情形下得到直接的认识。因此,在这一类知识方面,我们只能有很少量的直觉知识。因为这种缘故,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许多自明的命题。不过有一些命题仍是自明的;就如,一个物……
人类理解论第7章 定理未完,请进入下一小节继续阅读..
